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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老旧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来源:昌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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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3月15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房管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局(委):
2016年2月26日下午,萍乡市安源区1栋六层老旧居民楼发生部分坍塌,据初步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规装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16〕8号,详见附件)要求,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排查
各地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办质电〔2016〕8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工作。排查重点为: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居民楼;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正在进行装饰装修的老旧住宅;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住宅。
二、认真抓好隐患整治
各地房产、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切实落实安全责任,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杜绝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排查已确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对需要进行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危险房屋,优先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一)严禁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装修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和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有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的住宅,装修人(业主或使用人)在开工前应当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执行。装饰装修活动由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监督。
(三)加强无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装修人在开工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登记,并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探索对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单独住宅楼实行楼长制,推进联户联防,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监督。鼓励居民楼邻里间互相监督,及时发现、举报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
(四)各地要向社会公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对投诉举报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