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文件通知 >

关于全面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昌建集团

浏览量:2691

发布时间:2021年8月26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1〕45号)和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建筑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疫情防控要求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当前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指示精神以及住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建办质函〔2020〕489号要求,严之又严、细之又细的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管理工作体系,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防控管理预案,充分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台账,随时监控施工工地疫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坚决防止聚集性传染、杜绝聚集性疫情事件

    二、强化内部管理,落实疫情防疫措施

   要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全封闭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建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全面落实工人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入口要24小时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健康状况和等级,落实“一人一档”制度。严格要求建筑工地人员在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未按要求佩戴的不得进入食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参加集体活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办公、宿舍、食堂等区域需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消毒杀菌处理做好通风、消毒等防疫工作。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应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做到“五有”,即有专职卫生员、有疫情监测点、有检测隔离点、有必备的医护用品、有严格的检测。口罩、消毒液、体温检测设备等卫生防疫用品,做到储备充足、随用随调,确保施工现场每名从业人员日常需求,确保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安全

    三、严格人员排查,摸清疫情防控底数

    一是持续加大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排查力度,确保全覆盖、无死角。若发现14天内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属地社区报告,积极主动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二是“非必要不外出”所有建筑工地人员应遵守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施工工地集中居住人员应按照“非必要不外出”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外出人员应如实报告行程,特别要避免前往中高风险等级地区,最大程度降低传播风险和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四、加强教育引导,加快推进疫苗接种

加大对建筑工地人员疫苗接种政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建筑工地人员的疫情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教育引导建筑工地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等良好卫生习惯,加强个人防护,确保建筑工地疫情防范要求落实到每一名人员。三要高度关注建筑工地未接种疫苗人员情况,详细查询未接种原因,确保建筑工地人员做到“应接尽接,应接必接”,对属于疫苗接种禁忌症人员要有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或接种点医生的筛查意见,对于临时疫苗接种禁忌人员要持续做好动员工作,督促建筑工地人员尽快完成全员接种。

    五、严格工程监管,坚决防止盲目抢工期

一是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是严格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钢结构安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现场高处坠落安全防护情况。三是严把“到岗履职关、材料检测关、过程控制关、质量验收关”,重点加强对混凝土、钢筋等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保安全。四是要认真落实台风、汛期极端天气各项措施要求,严格制定应对措施,加强巡查检查力度,遇极端天气该停工的必须停工,该撤离的必须及时撤离,确保施工工地汛期安全。

    、严格值班值勤,强化应急值守

要积极配合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模范作用,深入一线,及时协助实施管控措施。要加强疫情防控形势分析研判,查找疫情防控短板漏洞,因时因势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在建工程项目部要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统筹安排好高温、汛期等条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遇有异常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施工现场稳控处置,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3日